第21条(禁止携带危险物品) ① 禁止在飞机上携带及搭载武器(包括杆菌,天然痘菌等生化武器等),刀剑类,易爆物,剧毒物品及燃烧可能性高的物品等。除了根据航空法第61条第1项中规定的经过建设交通部长官许可的情况及同条第3项规定的执行特定职务的情况。 ② 根据第1项规定,要求携带武器及此类物品者必须在搭乘飞机前将这些物品交给飞机机长保管,在到达目的地以后返还给所有者,除了第14条第2项的情况。 ③ 根据第2项的规定,关于可以携带的武器的种类等重要事项规定为大总统法令。
枪炮,刀剑,火药类等的控制法
第10条(禁止持有物)任何人除了以下各项情况以外在不经过允许时不可持有枪炮,刀剑,火药类,喷射器,电子冲击器,石弓。(修正89• 12• 30, 91• 5• 31, 95• 12• 6] ① 根据法令,由于职务需要持有枪炮,刀剑,火药类,喷射器,电子冲击器,石弓 ② 根据第4条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制造业者持有枪炮,刀剑,火药类,喷射器,电子冲击器,石弓 ③ 根据第4条第3项规定,化学类的制造者持有他制造的火药类。 ④ 根据第6条第1项的规定,销售业者持有枪炮,刀剑,火药类,喷射器,电子冲击器,石弓。 ⑤ 根据第6条第1项规定的枪炮销业者根据同条第2项规定,持有销售的枪用实弹及空炮弹 ⑥ 根据第9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得到进出口许可者持有枪炮,刀剑,火药类,喷射器,电子冲击器,石弓 ⑦ 根据第18条第1项规定,得到火药类使用许可者(第18条第1项规定,包括不必接受使用许可的人)持有火药类。 ⑧ 根据第21条第1项规定,得到火药类接收的人(根据第21条第1项规定,包括不必接受警察所长的接收许可的人)持有火药类。 ⑨ 第2项到第8项相关者的从业员由于工作需要持有枪炮,刀剑,火药类,喷射器,电子冲击器,石弓 ⑩ 大总统法令规定的人持有枪炮,刀剑,火药类,喷射器,电子冲击器,石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