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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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文化遗产外流
- 为了国际文化交流,只有在得到文化遗产厅厅长允许的情况下才可携带出境。
- 想要得到携带出境许可,必须在3个月前向文化遗产厅厅长提交许可申请
- 如未经许可擅自运出或出口时,将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给予处罚 (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可误认为文化遗产的物品,也需在出国3个小时之前,到机场或港口的文化遗产鉴定官室进行确认(鉴定)申请
携带文化遗产出境申报场所
第1航站楼(T1)
민원실 안내
办理业务/服务 |
发放文化遗产的确认及非文化遗产确认书 |
营业时间 |
24小时(全年无休) |
联系方式 |
032) 740-2703 |
位置 |
第1航站楼 一般区域 3楼 H 柜台附近 |
第2航站楼(T2)
민원실 안내
办理业务/服务 |
发放文化遗产的确认及非文化遗产确认书 |
营业时间 |
24小时(全年无休) |
联系方式 |
032) 743-2923 |
位置 |
第2航站楼 一般区域 2楼 政府综合行政中心 东侧文化遗产鉴定室 |
第1航站楼(T1)
第2航站楼(T2)
有关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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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rminal 1 Office of Cultural Propertise Appraisal
(032-740-2921)
- Terminal 2 Office of Cultural Propertise Appraisal
(032-743-2923)
Cultural Heritage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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